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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考核办法.doc

内容介绍:为充分调动全区金融机构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 积极性,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机 构,正式开业运营满1年以上。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 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监管的典当行、融资租 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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