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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doc

内容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受让方: 邮政编码(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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