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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docx

内容介绍: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48 号)2000 年 3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48 号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 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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