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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限汇总表.doc

内容介绍: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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