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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doc

内容介绍:编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照 片姓名 单位 建档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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