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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doc

内容介绍:台湾民法典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 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3条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第4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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