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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企业登记管理决定.doc

内容介绍: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 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 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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